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医/政/信/息

您的位置:

首页

>

医政信息

【以案说纪】施主任劝患者不从医院挂号,私下收受患者诊疗费,最后……
时间:2017-08-21  浏览次数:4300

编者按:医者肩负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然而,当下医生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收取患者诊疗费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歪风邪气却屡禁不止。这种行为不仅危害患者的消费权益,还会造成医生群体的整体形象下滑,降低医院在社会上的公信力。

对于医生自身而言,私收费是损公利己的违法行为,不仅自毁前程,更是给圣洁的白大褂抹黑。因此,无论是医院、医生还是患者,都应该坚决抵制私收费现象,共同营造良好和谐就医环境。

下面,请看一则广东省纪委官方微信发布的医生私收费案例。


广东省纪委官方微信!



到医院看病的人都知道

看病首先要挂号

而有的医生不遵从规定

竟劝患者找自己私下看病

还打起了诊疗费的主意……





        施某某,男,江苏省高邮市人民医院口腔科主任。2016年7月至12月,施某某利用工作便利,劝前来就诊的患者俞某某不从医院挂号,而找自己私下看病,先后三次收取俞某某诊疗费用5200元。






        2016年12月底,俞某某因治疗效果不好,欲赴外地就医,遂向施某某讨要之前付的诊疗费。施某某退还给俞某某2500元,并要求俞某某写了收据。





        之后,医院党委、纪委领导代表组织找施某某谈话时,他隐瞒了收受患者诊疗费的问题。组织在掌握相关情况后再次与其进行谈话时,他仍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在组织审查期间,施某某将剩下的2700元退还给其所在医院财务科。2017年5月,高邮市纪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施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医院堵塞制度漏洞、加强管理。




党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案例提供:江苏省高邮市纪委 绘画:陈景国






 版权所有:2003网站太阳集团-首页(欢迎您!)            传真:0754-87833033

 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练南管区324国道北侧     邮箱:st_cnmsyy@126.com

 执业许可证登记号:77834203644051431A1002     备案序号: 粤ICP备14011746号

 总机电话:0754-87833333              技术支持:汕头盛大

 12345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