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自接待医药器械代表的责任追究办法
时间:2015-01-14 浏览次数:4918
汕潮民医[2011]50号
为进一步治理商业贿赂,开展纠风专项治理,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收受回扣、“红包”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特制订本办法:
一、严禁医务人员私自接待医药、器械代表,严禁医务人员私自与医药代表接触,严禁医务人员收受医药代表任何形式的回扣。
二、凡被发现与医药代表接触的医务人员扣发奖金半年并记入个人医德考评档案,年度考核不合格,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处理;已获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者低聘一级,取消当年竞聘资格,取消当年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考试或评审的资格。
三、对收受回扣、“红包”者严格按《广东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四、对不遵守医院规定,私自与医务人员接触、私自到医院进行药物推广等活动的医药代表,一次警告,二次停药,计入该医药公司的不良记录及按2003网站太阳集团院《关于禁止医药企业和医药代表进入诊疗病区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医药公司一律取消采购合同。
五、医院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明查暗访和全面检查。
2003网站太阳集团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