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为医药经销商进行“统方”的管理规定
时间:2024-12-30 浏览次数:5279
汕潮民医[2011]48号
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避免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和临床科室有关药品、高值耗材用量信息,防止医药购销活动中不正之风的发生,促进临床合理用药,降低医药费用,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特制订本规定。
一、全院职工要认真学习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等治理商业贿赂有关文件,提高对治理商业贿赂重要性的认识。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医院各项有关规定和制度。
二、信息技术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有条件统方的科室、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相关制度,严格控制数据库管理员密码的授权人数。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医院信息系统中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的管理,避免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和临床科室有关药品、高值耗材用量信息。医院各个部门对通过计算机网络查询医院信息的权限要实行分级管理,对医院信息系统中有关药品、高值耗材使用等信息实行专人负责、加密管理,严格统方权限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统方,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
四、严禁利用医院内部医疗信息管理系统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医生临床用药情况等医疗信息。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删除可进行“统方”的操作程序。防止个别工作人员利用统计、报告、分析等方式取得医生或科室用药的有关信息,透露给医药营销人员。
五、严禁医院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医药营销人员和医生之间牵线搭桥,更不得充当医药营销人员在院中的代理人,进行私下的“统方”活动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与药品“回扣”有关的信息。
六、严禁任何个人和部门在执行医生用药动态检测管理制度时超出公示范围,泄漏医生或科室用药的有关信息。
七、建立监督制度,加强对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廉洁教育,有条件进行统方的部门、科室及风险岗位人员要做到不参与为商业目的进行“统方”的书面承诺,对违反规定为商业“统方”的人员,一经发现对当事人先予停职,经查实的予以开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追究相关科室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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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