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准则》《条例》要真抓严管
时间:2015-12-12 浏览次数:4493
《准则》和《条例》的修订颁布,进一步完善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扎紧了依规治党的制度笼子,是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抓手,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遵循。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两项法规,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政治任务,2003网站太阳集团们要准确把握两项法规修订带来的理念和方式转变,以真抓严管的精神抓落实。
准确把握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的深刻内涵,着力推动“不想腐”。新修订的两项法规,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准则》将党章关于纪律和廉洁自律的要求具体化,提出原则要求和规范,唤醒党员干部高尚的思想道德追求,为广大党员干部确立了思想和道德的高标准,体现了古今中外道德规范从高不从低的共性要求。《条例》开出六大纪律的“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可逾越的底线。“道德”和“纪律”两个层面双管齐下、相辅相成,思想道德自觉为纪律约束减少阻力,监督执纪为道德涵养提供保障,二者各司其职又辩证统一、相互配合,形成内外兼修、标本兼治的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为广大党员干部提供了标杆和戒尺。纪检监察机关要牢牢把握党章这个根本遵循,监督执纪问责要回归党章的要求,一方面体现纪律检查工作的特质,加强监督执纪,严格纪律审查,督促党组织、党员强化底线思维,敬畏纪律和规矩,坚决守住纪律底线;另一方面也要利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典型案例,协助党委对党员干部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意识、优良作风、高尚情操的宣传教育,引导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尊崇道德高标准,坚持公仆本色、廉洁行使权力,模范遵守党的“六大纪律”,筑牢不想腐的思想道德防线,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准确把握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深刻内涵,切实保障“不能腐”。修订后的《条例》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体现了纪法分开的要求,共删除了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条例》不再重复规定,并通过设置条款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党纪处分制度更加科学。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切实转变思想理念和工作方式,避免把自己当成党内公检法、把法律当成纪律审查的尺子,避免把纪律审查当成“司法调查”,改变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的观念和纪律审查报告主要体现违法问题的“三段论”模式,重树党纪严于国法的意识,强化纪律审查观念,用党规党纪去衡量党员干部行为,用纪律的语言去描述违纪行为,线索处置、立案调查、审理报告都要体现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重视防病于未萌、治病于初起,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小错铸成大祸,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切实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
准确把握“全面”和“从严”的深刻内涵,努力强化“不敢腐”。新修订的两项法规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和从严要求紧密交织、贯穿始终,使监督执纪问责戒尺更加精准而严厉。“全面”是指这次修订改变了原《准则》主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规定,把适用范围扩大到了8700多万党员。《条例》把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细化,明确规定违反党章就要依规依纪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大类,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特性。“从严”是指在对违纪行为的标准设置上,尺度高于法律;在对违纪行为的处理上,力度严于法律。全面是扩大范围,从严是彰显态度,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与时俱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制度保障。对广大党员来说,全部被纳入规范对象,意味着制度笼子越收越紧、越往后执纪越严;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廉洁自律的内涵越来越丰富、纪律标尺的刻度越来越精密,体现了管党治党的维度越来越全面。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准确把握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责定位,监督执纪问责不折不扣贯彻全面、从严的要求,监督对象对党员干部“全覆盖”,严肃查处违反纪律的行为。进一步加大“一案双查”力度,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对贯彻执行两项法规不力的严肃追责。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