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登革热防控专业技术指南(2015年版)
第七节 广东省医疗机构登革热病例管理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登革热病例的诊断、报告与病例管理。
一、非流行期病例监测与管理
适用于当地及毗邻地区未出现登革热暴发及流行的情形。
(一)监测病例定义。
参照国家卫计委《登革热诊疗指南(2014年第2版)》疑似病例的定义:符合登革热临床表现,有流行病学史(发病前14天内到过登革热流行区,或居住地有登革热病例发生),或有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者。
(二)监测方法。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监测病例后,进行疑似病例诊断,并按相关规范进行疫情的网络直报(同时将病例情况通报辖区疾控部门);做好病例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病例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现住址,发病情况:发病日期、主要症状,以及流行病学史概况等);立即采集病例血液标本送检。有登革病毒病原学检测能力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对标本进行检测,无相应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尽快将标本转送至有检测能力的疾控中心开展登革热病原学相关项目检测。
非登革热流行期,登革病毒抗原(NS1)检测结果作为初筛依据,应以登革病毒分离、核酸检测阳性或特异性IgG抗体4倍增长等检测结果为确诊依据。
(三)病例管理。
对符合监测病例定义者,建议收治医疗机构对其实施留院观察,并在留院观察期间做好防蚊隔离。
1.如实验室检测结果排除了登革病毒感染,可停止留观,并在“大疫情网”将该病例诊断及时订正。
2.如实验室检测结果确认为登革病毒感染,收治医疗机构应按照《登革热诊疗指南(2014年版)》中有关规定,进行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诊断病例的订正诊断,并按相关规范进行疫情的网络直报,并将病例转送至指定收治医疗机构进一步隔离治疗。
二、流行期病例监测与管理
情形一:当地或毗邻地区已出现登革热局部暴发疫情。
(一)监测病例定义。
发热(腋下体温≥38℃)且满足以下条件2项及以上,且不能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者:1、明显疲乏;2、头痛;3、眼眶痛;4、肌肉痛或骨关节痛;5、颜面或胸部皮肤潮红;6、结膜充血;7、皮疹;8、出血症状(皮肤粘膜出血点、鼻衄,牙龈出血,咳血等);9、白细胞进行性降低或低于4.0×109/L;10、血小板低于100×109/L。
(二)监测方法。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监测病例后,做好病例登记(登记内容参见上述“非流行期病例监测与管理”部分),同时采集病例血液标本送检。有登革病毒病原学检测能力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对标本进行检测(同时将病例情况通报辖区疾控部门),无相应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尽快将标本转送至有检测能力的疾控中心开展登革热病原学相关项目检测。
(三)病例管理。
对符合监测病例定义者,建议收治医疗机构对其实施留院观察,并在留院观察期间做好防蚊隔离。如监测病例中符合下述“留院观察病例”定义者,必须对病例落实留院观察措施。
1.留院观察病例定义
发热(腋下体温≥38℃)伴白细胞≤4.0×109/L,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项及以上,且不能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者:①明显疲乏;②较剧烈的头痛;③眼眶痛;④肌肉痛及骨关节痛;⑤颜面或胸部皮肤潮红;⑥结膜充血;⑦皮疹;⑧出血症状(皮肤粘膜出血点、鼻衄,牙龈出血,咳血等);⑨血小板低于100×109/L。
2.留院观察病例的处置。
(1)医院发现符合留院观察病例定义者,均须立即对其落实留院观察落实,并做好防蚊隔离。
(2)根据留院观察病例实验室检测结果和临床表现,按照原卫生部《登革热诊断标准》(WS216-2008)进行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诊断病例诊断,并按相关规范进行疫情的网络直报,同时将病例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隔离治疗。如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临床表现排除了登革病毒感染,可停止留观。
3.对于不符合“留院观察病例”者,但结合实验室检测结果和临床表现仍诊断为登革热确诊病例的,由收治医疗机构转介至病例现住址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例应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指导下进行居家隔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对辖区内所有居家隔离的登革热确诊病例进行登记造册,开展随访,直至痊愈。
情形二:当地已出现登革热流行。
(一)监测病例定义。
依据《登革热诊断标准》(WS216-2008)和《登革热诊疗指南》(2014年第2版)中规定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诊断病例定义。
1.疑似病例。
符合下面两项条件之一者:
(1)发病前14天内去过登革热流行区;同时急性起病,发热(24-36h内达39℃-40℃,少数为双峰热),较剧烈的头痛、眼眶痛、全身肌肉疼痛、骨关节痛及明显疲乏等,可伴有面部、颈部、胸部潮红,结膜充血等症状。
(2)急性起病,发热(24-36h内达39℃-40℃,少数为双峰热),较剧烈的头痛、眼眶痛、全身肌肉疼痛、骨关节痛及明显疲乏等,可伴有面部、颈部、胸部潮红,结膜充血等症状;白细胞计数减少,血小板减少(低于100×109/L)。
2.临床诊断病例。
符合下面两项条件之一者:
(1)符合疑似病例定义,同时居住或工作场所周围(如半径100m范围)1个月内出现过登革热病例,白细胞计数减少,血小板减少(低于100×109/L)。
(2)急性起病,发热(24-36h内达39℃-40℃,少数为双峰热),较剧烈的头痛、眼眶痛、全身肌肉疼痛、骨关节痛及明显疲乏等,可伴有面部、颈部、胸部潮红,结膜充血等症状;白细胞计数减少,血小板减少(低于100×109/L);单份血清特异性IgG抗体或IgM抗体阳性。
3.确诊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急性期血清检测出NS1抗原或病毒核酸;
(2)分离出登革病毒;
(3)恢复期血清特异性IgG抗体滴度呈4倍以上升高。
(二)监测方法。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监测病例后,对符合临床诊断病例者,要求采样进行登革热特异性检测,结果为阳性时,应在疫情网络上订正,并在备注中注明检测结果。
(三)病例管理。
现症病例应住院隔离治疗,住院期间要做好防蚊措施。
特殊情况下,经评估后,可将病例转介至其现住址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指导病例进行居家隔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对辖区内所有居家隔离的登革热病例进行登记造册,开展随访,直至痊愈。
三、重症与死亡病例的诊断与管理
(一)重症病例的预警指征。
1.高危人群:二次感染患者;老人或婴幼儿;肥胖或严重营养不良者;孕妇;伴有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肝硬化、消化性溃疡、哮喘、慢阻肺、慢性肾功能不全等基础疾病者。
2.临床指征:退热后病情恶化;腹部剧痛;持续呕吐;血浆渗漏表现;嗜睡、烦躁;明显出血倾向;肝肿大>50px;少尿。
3.实验室指征:血小板快速下降;HCT升高。
(二)重症病例的诊断。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严重出血,包括皮下血肿、呕血、黑便、阴道流血、肉眼血尿、颅内出血等;
2.休克;
3.重要脏器功能障碍或衰竭:肝脏损伤(ALT和/或AST>1000IU/L)、ARDS、急性心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脑病(脑炎、脑膜脑炎)等。
(三)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的管理。
1.各地市应指定2- 3家登革热重症病例定点收治医院。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密切关注收治的登革热确诊病例病情变化,对符合“重症病例的预警指征”者,应立即转送至重症病例定点收治医院进一步治疗。
3.登革热重症病例定点收治医院,对收治的病例应做好病例登记,每天向当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控中心报告病例病情转归。对于确诊为“重症病例”者应立即向当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控中心报告。
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收治的登革热确诊病例中的死亡病例应立即向当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报告,同时按照有关规范进行传染病卡的订正报告。
四、解除防蚊隔离标准
解除防蚊隔离标准:病程超过5天,并热退24小时以上可解除。